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吴**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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