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胡*、第三人浙江**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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