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沈华意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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