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谢**、谢云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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