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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限公司与杭州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限公司、陈**与被告陈**、杭州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认为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依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移送嘉兴**民法院审理,被告杭州安**限公司认为本案为不动产项目开发纠纷,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即海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其陈述的基本事实,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款项系由海南博**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引起,公司内部股东的变动并不直接引起公司资产中的相关不动产的权利变动,因此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被告杭州安**限公司提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意见,不予采纳;另,本案原告海宁**限公司确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嘉兴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尚未超出该金额,本院对该案的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二被告就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陈**、杭州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杭州安**限公司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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