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海宁**限公司与杭州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与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邵友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计干与刘**、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盐万**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嘉兴**限公司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