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盐万**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嘉兴**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海**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嘉兴**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16324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已歇业,办公用房系租赁,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嘉兴**限公司被本院查封的土地,因被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嘉兴**限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69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16324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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