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诉被告吕**、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曾*与苏*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限公司与杭州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楠**有限公司与孙**、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计干与刘**、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