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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诉被告吕**、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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