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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邵友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妹诉被告邵友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赛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妹、被告邵友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妹诉称:原告与被告邵友好原本在杭州临浦华联超市合伙经营。2013年5月1日,双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原告将持有的杭州临浦华联超市10%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被告邵友好并约定违约金。因被告当时未付转让款给原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转让款为30万元,月利率为1%,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款项。欠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18万元的款项,剩余12万元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邵友好立即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从欠款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邵友好立即返还股权转让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原告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企业登记卡片、股份转让协议及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转让股份及价款、利息、违约金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邵友好辩称:欠款是属实的,但被告已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间的利息,共计付息36000元。

被告邵友好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手机照片(利息清单)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000元的事实。

原告胡**提供的证据,经被告邵友好质证表示均无异议;被告邵友好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胡**质证表示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其他经济往来,已结算清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且该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未经原告签字确认,现原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而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上述本院予以认定的证据均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与被告邵友好合作经营杭州临浦华联超市。2013年5月1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胡**将自己持有的杭州临浦华联超市10%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被告邵友好,若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10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欠款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款项。欠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此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与被告邵友好之间股权转让事实清楚,其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1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系列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款,现其未在双方约定期限支付转让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00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日止,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邵友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股权转让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邵友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上诉受理费27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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