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钱云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18元,减半收取1045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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