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骆**于2014年12月28日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执行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359号P幢501室住宅系其在租赁使用,要求停止拍卖,维护其的合法权益。2015年3月3日,骆**自愿撤回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自行处分其异议请求的权利。现案外人骆**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骆**撤回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