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刘**、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8元,依法减半收取41004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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