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冯**、冯*清诉被告陈**、龚*、陈**、第三人华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同月16日原告预交诉讼费,本院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冯**、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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