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冯**、冯*清诉被告陈**、龚*、陈**、第三人华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同月16日原告预交诉讼费,本院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冯**、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