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潘**与被告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潘**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潘**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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