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项顺美等与王**、王**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项顺美与被告王**、王**、金**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项顺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项顺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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