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项顺美与被告王**、王**、金**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项顺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项顺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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