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裘**与郭**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裘**与被执行人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绍*长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裘**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欠款10万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本案的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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