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嵊**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绍嵊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向嵊**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25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5日签订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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