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明与被告吴**、郑**、郑**、郑**、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文明对被告吴**、郑**、郑**、郑**、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8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文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