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为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