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为与被告郑**、台州市椒江名仕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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