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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为与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已减半),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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