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为与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已减半),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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