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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宝诉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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