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