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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为与被告徐**、黄**、浙江**限公司、杨*、浙江**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41元,减半收取22770.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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