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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