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陈**与吕**、郭**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海法与陈**、陈**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中黎与毛道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蒋**、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