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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