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庆诉被告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庆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岑**与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竺建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杨**、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树镇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慈溪**工艺品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牟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马*怀诉朱**、淮南渠**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