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诉被告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孙**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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