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诉被告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孙**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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