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钱雪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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