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钱雪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岑**与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树镇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慈溪**工艺品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牟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慈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马*怀诉朱**、淮南渠**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王**、彭**、尹**、莫**、艾魏生诉被告安庆市**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