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王**、彭**、尹**、莫**、艾魏生诉被告安庆市**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彭**、尹**、莫**、艾魏生诉被告安庆市**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各原告将所有安庆**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及第三人所有,协议签订后,依约定将金柱**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交付给本案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成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履行该份合同书,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彭**、尹**、莫**、艾**起诉被告安庆**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要求履行合同,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安庆**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王*、王**、彭**、尹**、莫**、艾**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彭**、尹**、莫**、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王*、王**、彭**、尹**、莫**、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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