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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铜陵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未超过30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望将本案移送至铜陵**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张**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张**与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两公司返还其池沪**医院53%的财产份额并赔偿经济损失520万元。本案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应合并计算诉讼标的。争议标的为池沪**医院53%股权(价款2550万元)及520万元赔偿款,合计3070万元。张**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铜陵**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铜**有限公司、铜陵市**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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