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罗才东与被告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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