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慈溪**工艺品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屠**、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淦旧工艺品商行(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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