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屠**、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淦旧工艺品商行(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岑**与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树镇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竺建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牟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马*怀诉朱**、淮南渠**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