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叶*与被告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6元,减半收取计5376元,由原告叶**、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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