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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竺建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诉被告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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