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有限公司与汤**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溧阳市**有限公司与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汤**未履行我院(2014)马*三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40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汤**名下无存款,其名下共有房屋已被抵押且处于查封状态;此外,被执行人汤**还在马鞍山**有限公司持有18%股份,现双方就股权转让正在协商中;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三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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