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方*与被告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虹未实现债权6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其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字第44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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