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楼革新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朱**、楼革新、楼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楼革新、楼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楼革新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楼革新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120万元,于2015年8月6日前支付执行款40万元,则本案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可申请一并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20万元。现因余款履行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6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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