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杜**曾向本院提供了居住情况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据此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同时,本案涉及转让股权的河北山**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河北省元氏县,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东阳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