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吕**、陈**、天长市忠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天长市忠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天长市忠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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