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为与被告杜**、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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