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杜**、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为与被告杜**、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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