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汉诉被告吕**、陈**、天长市忠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彭*汉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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