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安徽达三江**限公司、赵**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两被告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清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鹊桥三村18幢3号门面房三年。
二、冻结被告安徽达三江**限公司、赵*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对被告安徽达三江**限公司、赵*到期债权及收益,相关单位、个人予以停止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