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顾**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王**、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3)东商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履行了1286009元,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张**同意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200万元,余款669048.5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二、若被执行人王**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286009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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