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周**签订的《入股办学协议书》约定“若有争议另行协商或起诉至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书落款载明签订地点为市妇联,鉴于本案原、被告已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莆田**合会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260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莆田**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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