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陆积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陆**与被告陆*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陆积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夏桔已实现债权33098.42元,未实现债权340501.5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陆积会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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