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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叶**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海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被告陈**自2006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金融花园A栋502,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金融花园A栋5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陈**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并提交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和物**司出具的有关证明,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可以认定被告陈**的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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