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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金**、第三人章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林*、被告金**与第三人章小*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起诉称:2015年1月13日,第三人章**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口头承诺五日内归还。因银行拒绝续贷,第三人章**仅归还30万元,尚欠原告90万元。为此,2015年2月2日,原告和第三人章**及被告金**(系章**母亲)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金**以其持有的浙江**作银行的股权(账号:7036、客户号:101332623420417142)作价人民币40万元折抵其中的借款40万元,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剩余50万元借款,第三人章**另外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协议书签订后,因被告金**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过户。现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浙江**作银行的股权过户手续。

原告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

2、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以其持有的浙江**作银行的股权(账号:7036、客户号:101332623420417142)作价人民币40万元折抵第三人章**向原告借款的40万元并约定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的事实。

3、银行交易清单一份,用以证明第三人章**夫妻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事实。

4、被告金**在浙江**作银行的股权基本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的股权信息的事实。

5、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案外人蔡**与第三人章小军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金彩娇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实,由于第三人欠原告借款,被告自愿将股权作价40万元折抵借款40万元转让原告。

第三人章**陈述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对转让协议也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谢**与被告金**以及第三人章**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第三人章**欠原告谢**40万元借款属实,被告金**自愿以其所有的浙江**作银行的股权作价40万元折抵其中的40万元借款,浙江**作银行也同意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谢**与被告金**及第三人章**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办理浙江**作银行(账号:7036、客户号:101332623420417142)的股权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农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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