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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陶志能、台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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