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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归还利润分配款及转让费8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王**去向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1月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原告王*与被告王**签订终止合同,约定:原告王*将上海灯具生意全部转给被告王**,被告王**应付原告王*相应的利润、转让费和投资款。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王**尚欠原告王*应付利润90000元,转让费1050000元。此后,被告王**支付300000元,尚欠原告王*应付利润及转让费8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8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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